股权激励名单捆绑投票中小投资者选择权被削弱
在鲁泰A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石祯之子刘子斌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成为了股权激励名单中的一员。此种情形并不违反任何法令,因为在证监会公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中明确表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忘录1号中,对实际控制人与他们的配偶、直系近亲属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这两种情形都归在同一章节下加以规范。这个备忘录对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给出的规定是,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很显然,针对实际控制人和其近亲属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备忘录1号都要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不过,这两种不同情形的批准程序细节和它们之间的差异在备忘录1号中并不明确。事实上,除了没有具体执行的细则,备忘录1号对两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审议的表述也基本一致,只是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这就给人一种错误信号,股东大会审议两种不同情形事宜的程序可以是一样或类似的,鲁泰A的案例恰恰将这个错误信号摆上了台面。
鲁泰A的股权激励计划于8月4日通过了股东大会的审议,审议的方式是将刘子斌的被激励资格包含于整个股权激励计划中进行投票。那么,在备忘录1号的表述存在不明确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的条件下,既然近亲属可以包含在整个激励计划中投票,那么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的投票程序恐怕也可以依葫芦画瓢。因为备忘录1号中并不区分实际控制人本人和他的近亲属参与股权激励是否应该通过不同的程序,而鲁泰A模式此时成为既成事实,这将使得未来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采取捆绑投票方式多了一个可以援引、且非常有力的先例。
由于已经证明在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下,保证中小投资者的选择权是备忘录1号中的应有之意(见本报8月2日B1版),而且这种选择权的实现应该通过将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资格参与股权激励与普通高管区别对待,分别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这种可能出现的捆绑审议模式显然有违备忘录1号的立法精神,而鲁泰A案例的出现则大大增加了这种可能性。因此,鲁泰A模式潜在的标杆意义更让人感到不安,从保护中小投资者选择权角度出发,应尽快出台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的审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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