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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虚增利润案开审股民索赔遭遇难点

发布时间:2020-02-03 06:22:06 阅读: 来源:补偿器厂家

“大唐电信的虚假财务信息对股民徐正茂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均缺乏证据支持。”上午9时,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能对股民徐正茂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3718万元,大唐电信被3名股民告上北京市一中院,要求赔偿因买卖大唐电信股票而蒙受的损失。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股民徐正茂和魏兆莹诉大唐电信两案,另起案件将择日审理。

5年前年报作假

股民徐正茂,从1999年就开始买卖大唐电信股票。随着他的陈述,大唐电信在5年前的作假行为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2005年4月,大唐电信在公布的2004年年报中,虚增利润3718万元,并在该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构成“虚假记载”及其“重大遗漏”行为。虽然大唐电信使用了作假手段,但是其是否有盈利能力,却不是一直能用作假手段来掩盖的。至2007年,大唐电信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挂上“ST”的帽子,成为“ST大唐”。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ST大唐下发了《行政预处罚通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ST大唐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对包括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在内的系列责任人给予不同处罚。ST大唐在其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发布以后,股价亦出现了异常波动,很多在此期间持有其股票的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而蒙受损失的股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徐正茂的代理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介绍说,从2008年6月起,徐正茂等19人便开始委托华堂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据悉,经计算,这部分委托人的损失约300余万元。

大股东被申请追加为被告

“考虑到大唐电信处于ST的状态,其是否有能力赔偿股民的损失以及在后续案件执行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均是现在难以预计的。因此,为了保护股民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追加大唐电信的大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第二被告。”在开庭审理中,律师杨兆全向主审法官提出要求。

对于杨兆全提出的追加被告要求,大唐电信的代理人未予以表态。主审法官则表示,在开庭审理前已经收到了追加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第二被告的书面申请,至于是否追加,合议庭将在庭审之后再予以考虑。

大唐电信的代理人承认,该公司确实受到证监部门的处罚,对此,大唐电信在相关案件的立案调查阶段和处罚阶段,均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大唐电信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但认为此事对徐正茂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均缺乏证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徐正茂的起诉。此外,大唐电信认为,股民魏兆莹购买大唐电信股票的时间是在证监部门立案调查其虚假陈述之后,因此法院也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股民索赔遭遇3个难点

徐正茂介绍说,他根据大唐电信披露的虚假信息买入该公司的股票,损失12万余元。徐正茂认为,大唐电信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禁止欺诈的强制性原则,应赔偿他的损失及买卖股票的手续费和印花税等。但是,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他能否获赔,将有3个争议之处。

首先是股票买卖中是否存在分红与赠股情况,大唐电信的代理人提出,在2006年,该公司曾对股民实行10送3.4,因此分红与赠股均使股民有获利,应从股民的损失中扣除。此外,上证指数对股价的影响,比如徐正茂在2005年买入大唐电信的股票,那么到2007年证监会对大唐电信进行处罚之间,上证指数一直处于上涨之中。而魏兆莹在2007年8月20日ST大唐公告被证监会处罚时,尚持有ST大唐股票10万余股。那么2007年8月21日ST大唐股价的下跌,是否也受到上证指数的影响?这也是股民损失计算的难点。

股民遭受损失的时间点从哪天算,是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从大唐电信来看,该公司于2005年4月发出了虚假年报,而在2005年11月,证监部门就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而且该立案调查行为也进行了公告,因此,立案调查之日,就是计算股民损失的日期。只有在立案调查日之前购买大唐电信股票,并在调查日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股民,才能获得合理赔偿。

“立案调查不一定就表明被调查者有问题,而且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的公告中,只是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却没有明确承认其虚增利润3718万元,因此,股民并不能在2005年11月就知道大唐电信有问题。”徐正茂反驳说,直到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对ST大唐作出处罚,他才知道大唐电信有虚增利润的行为。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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