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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座谈会现场还原PE立法进一步调研

发布时间:2021-01-21 15:59:45 阅读: 来源:补偿器厂家

人大座谈会现场还原:PE立法进一步调研

上书一月之后,25家PE/VC行业协会终于迎来了回应。  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座谈会。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部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PE人士与会。  本报记者从参会人士处了解到,会上达成的共识是,投资上市公司和股票的PE机构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异议,但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PE机构是否纳入监管却引起较大争议。  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曾于8月12日向全国人大上书,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后将到上海等PE发达地区进一步调研。部分PE人士希望调研者能多听专业人士意见。  与部分PE人士希望将PE单独立法不同,曾参与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认为,PE纳入修订的基金法比较现实,单独立法难度太大。  座谈会现场还原  据本报记者了解,这次座谈会最初曾计划邀请8月初“上书”的25家行业协会负责人讨论相关议题,但最终的结果是,只有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投委”)常务副会长沈志群、中关村创投协会副会长刘纲等数人代表各个PE/VC协会参会。  9月6日上午,沈志群表示,创投委本次参加座谈会仍会继续表达将PE“单独立法,分开立法”的诉求。  经记者多方求证,会议主要讨论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即PE基金是否要纳入监管,如何监管。其中,证监会、银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代表更倾向于将PE纳入基金法管理。  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派的高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敬云川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大家有共识的一点是,如果把投资于上市公司和股票的(PE机构)纳入监管没有问题。争议较大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PE机构,是否也应纳入基金法管理。”  敬云川表示:“我们只能在现有系统之上来寻求一个平衡点,或者说各方面结合的一个法案。”  在会上,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座谈会后将到上海等PE/VC较发达地区进行调研。一PE基金合伙人听此消息后表示:“非常欢迎调研。能够出台一部真正反映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符合国际经验和惯例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对中国的股权投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但这个立法应该充分吸取专业机构的意见。”  中关村创投协会副会长、深创投集团京津及华北大区总经理刘纲是参会的唯一一线PE投资人。对于本次座谈会,刘纲表示:“应该通过市场机制,通过相应的监管,规避那些非法集资的现象发生,加重处罚。但关键还是要通过市场机制去让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自由竞争,最终通过优胜劣汰,让优秀的基金发展起来,做强做大。当然这个原则我认为也同样可以适用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里面去。”  对于国际上PE/VC行业的监管和立法,清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林婉婷介绍,立法层面上,美国并没有对PE基金进行单独和直接界定,而是将其纳入“私募基金”的范畴,通过《证券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三部法律对私募基金的豁免条件,从而间接界定了PE基金的范围及其监管模式。  “中国的PE监管跟美国的监管出发点不同,它不是杠杆的问题,而是非法集资的问题。中国要保护绝大多数的投资人利益,所以要保证进入这个市场是能够接受这个市场的风险投资的。”林婉婷表示。  PE人士企望单独立法  这次人大座谈会表示,要对PE行业进一步调研。部分PE人士仍寄望能对PE单独立法。  创投委是PE单独立法的推动者。座谈会的参会者之一,创投委副秘书长胡芳8月初接受记者采访时即表示:“即使为私募基金立法,也应该单独立法。”她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不同、盈利模式不同、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不应放入同一部法律。  但业内人士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一读完成后,标志着立法工作脱离了财经委的立法程序,进入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围,即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如将PE单独立法,基金法修订的完成时间将大大延后。  从加快立法、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法可依的角度,将PE在基金法中单列一章是容易执行的一个选择,前提是对基金法进行较大调整。  PE业界的投资人似乎更愿意静观其变,对于他们来说,PE立法的关键是如何规定保护投资人的权利。近期接受采访的一位本土基金合伙人表示,将基金法纳入PE监管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够按过去发牌照管理证券基金的这种方法。如果是把私募股权基金全部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  法律人士:纳入基金法更可行  在参与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的刘俊海看来,将PE纳入修订后的基金法更现实。刘现在的身份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9月6日,刘俊海向记者回忆起早期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往事。  他告诉记者,早在1999年的投资基金法建议稿里,起草小组就曾试图将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纳入法律,制定一部全面的《投资基金法》。但由于起草工作小组后来意见发生分歧,在监管分工上争执不下,“投资基金法”最终被加上了“证券”二字,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也被去掉,变成了一部“公募型的、信托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开始实行。  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7月份公开征求意见后,引发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PE是否应该纳入基金法管理。  事件的发展无外三种结果:一、立法机关认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暂缓PE入法;二、PE作为单独的一章出现在基金法,基金法从“证券投资基金法”更名为“投资基金法”;三、适时将PE单独立法。  刘俊海是将PE基金纳入基金法的推崇者之一。在他看来,本次基金法修订的初衷之一就是将PE纳入监管,因此PE单独立法并非不可能,但难度相当之大。  刘俊海表示,将PE写入基金法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为PE确权”,确认其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以及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单独立法在十一届人大期间没有这个立法规划项目,而且这次启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一个主要想法,也是想把这个产业基金的私募股权给纳入进去,再说直白一点,修改一个重头戏就是把PE纳入进来。”  刘俊海曾就PE基金是否应纳入基金法的问题致信人大法工委等负责人。他建议,第一,将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名为“投资基金法”,以免去对“证券投资是否包含PE投资”的争论;第二,保持法律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在基金法中为PE单设一章,以有别于公募类基金;第三,在撰写PE监管章节时,有效把握PE的特殊性和各类投资人的共性,推行“立法调整+工商登记+PE自律+行业自律+司法救济”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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